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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4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李政庭陳君杰陳薏伩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清連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77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705號、113年度偵字第23917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32889號),暨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0314、32889號),提起上訴』,應更正為『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77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705號、113年度偵字第23917號),暨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0314、114年度偵字第11453、12162號),提起上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薏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15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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