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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五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五號

上訴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

年三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五號於民國 89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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