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五號
- 上訴人
-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
年三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五號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
年三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