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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三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莊秋桃謝宏宗魏式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三號

上訴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七0號中

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莊秋桃

                    法官 謝宏宗

                    法官 魏式壁

                   書記官 楊茱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三號於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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