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三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三五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九一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六四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六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廿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證據,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卅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庭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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