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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二號

損害債權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張甲松江泰章任森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二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損害債權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0四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八年偵字第二九六二五號)提起上訴,本件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乙○○無罪,核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原審因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榮藏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甲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張甲松

法官 江泰章

法官 任森銓

書記官 張文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二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債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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