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二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損害債權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0四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八年偵字第二九六二五號)提起上訴,本件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乙○○無罪,核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原審因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榮藏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甲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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