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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五九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張甲松江泰章任森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五九號

上訴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0六六號中華

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九二七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乙○○無罪,核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原審因而為被告乙○○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是否涉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併予敍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榮藏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甲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張甲松

法官 江泰章

法官 任森銓

書記官 張文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五九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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