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五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五九號
- 上訴人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0六六號中華
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九二七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乙○○無罪,核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原審因而為被告乙○○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是否涉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併予敍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榮藏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甲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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