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張甲松江泰章任森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關於上訴人即被告乙○○年籍部分原記載「男二十四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縣梓官鄉○○村○○路必信巷三二號」,應更正為「男四十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鎮區○○路八九號三樓,送達處所:高雄縣鳳山市○○路八三號之一十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甲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關於上訴人即被告乙○○年籍部分,原記載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甲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張甲松

法官 江泰章

法官 任森銓

書記官 張文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一號於民國 89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