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一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關於上訴人即被告乙○○年籍部分原記載「男二十四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縣梓官鄉○○村○○路必信巷三二號」,應更正為「男四十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鎮區○○路八九號三樓,送達處所:高雄縣鳳山市○○路八三號之一十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甲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關於上訴人即被告乙○○年籍部分,原記載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甲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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