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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二一號

懲治盜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莊鎮陳吉雄陳啟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二一號

聲請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二一號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患鼻竇炎,在此季節交替之際,晝夜溫差驟變致舊病復發,造成呼吸因難,頭顱頂部如同針刺,苦不堪言,夜不成眠。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且原審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及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筆錄,均有「被告應自行到庭,不另傳喚,如無甲當理由不到庭,得命拘提,被告飭回,退庭」之記載。堪認羈押原因已經消滅。

三、經本院函諸台灣高雄看守所,被告在所間除因鼻竇炎二次在所看診外,餘經查目前身體狀況良好,有該所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高所坤戒字第一一六0號函可按,自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至原審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筆錄,固有「被告應自行到庭,不另傳喚,如無甲當理由不到庭,得命拘提,被告飭回,退庭」之記載。係誤載,並非羈押原因已經消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右甲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莊 鎮

法官 陳吉雄

法官 陳啟造

書記官 劉金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二一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盜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