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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七三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張乙松任森銓江泰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七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二五號,中華民國九

十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二四五O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不知阿義所交付之二車,均係贓物云云;但查被告既稱阿義欠其債務八萬元未還,則阿義豈有多餘財力擁有二輛小汽車,被告既乙知該二小汽車均非「阿義」之名義,仍分別買入及收受,應有贓物之認識,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榮藏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乙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八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張乙松

法官 任森銓

法官 江泰章

書記官 黃一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七三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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