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七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七三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二五號,中華民國九
十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二四五O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不知阿義所交付之二車,均係贓物云云;但查被告既稱阿義欠其債務八萬元未還,則阿義豈有多餘財力擁有二輛小汽車,被告既乙知該二小汽車均非「阿義」之名義,仍分別買入及收受,應有贓物之認識,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榮藏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乙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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