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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七四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王憲義張意聰范惠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七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雄甲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

一七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高雄甲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八八八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一0號、併案案號:

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0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被告上訴意旨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水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H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王憲義

法官 張意聰

法官 范惠瑩

書記官 馬蕙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七四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