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七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七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雄甲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
一七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高雄甲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八八八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一0號、併案案號:
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0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被告上訴意旨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水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本件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