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二號
- 聲請人
- 甲○○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田平安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二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乙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