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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О八一號

常業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吳水木洪慶鐘趙文淵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О八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

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首行記載「判決」、理由欄第四行記載「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應分別更正為「裁定」、「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上訴已逾法定期日,本院前開裁定將首行誤載為「判決」,理由誤載為「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均屬誤載,惟不影鬊裁定之本旨(主文仍為上訴駁回,理由仍為被告上訴逾期),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吳新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洪慶鐘

法官 趙文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О八一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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