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43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2年度上易字第435號
- 上訴人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2年10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當事人欄被告王瑞豐應更正為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乙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當事人欄被告王瑞豐之真實姓名為甲○○,本院誤載為王瑞豐,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乙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