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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435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周賢銳黃仁松黃憲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2年度上易字第435號

上訴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2年10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當事人欄被告王瑞豐應更正為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乙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當事人欄被告王瑞豐之真實姓名為甲○○,本院誤載為王瑞豐,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乙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仁松

法 官 黃憲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耀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43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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