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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二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李春昌莊飛宗黃憲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二號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田平安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二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乙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黃英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李春昌

法官 莊飛宗

法官 黃憲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二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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