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四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蕭權閔陳吉雄陳啟造

臺灣高等法高雄分院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四八號

上訴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上開說明,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竟對本院就其施用二級毒品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被告復非爭執與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罪,有何牽連關係,自屬不得上訴,此部分之上訴,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白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蕭權閔

法官 陳吉雄

法官 陳啟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四八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