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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正雄黃壽燕陳啟造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紀錦隆 律師

        郭寶蓮 律師                     ?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3年9 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2 月23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2 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陳啟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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