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竊盜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4年1 月7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4 月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4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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