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0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5 月3 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109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5 月17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月30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