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62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62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 弄5號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係因娶大陸地區女子為妻並已懷有7 個月身孕,為能申請讓妻子入境一家團圓,請准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查:被告甲○○係犯殺人罪,業經本院判處上訴駁回(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在案,足認被告所犯係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不因聲請事由而消滅。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