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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郭雅美莊崑山江泰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邱麗妃 律師
選任辯護人
莊雯琇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9月27日執行羈押,且於民國94年12月26日延押,迄今2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5年2 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江泰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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