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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0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周賢銳謝宏宗黃仁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5 月3 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109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5 月17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月30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黃仁松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翠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09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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