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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623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郭雅美江泰章莊崑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62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弄5號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係因娶大陸地區女子為妻並已懷有7 個月身孕,為能申請讓妻子入境一家團圓,請准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查:被告甲○○係犯殺人罪,業經本院判處上訴駁回(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在案,足認被告所犯係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不因聲請事由而消滅。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江泰章

法官 莊崑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文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623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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