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林樹根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邱麗妃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莊雯琇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9月27日執行羈押,且於民國94年12月26日延押,迄今2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5年2 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