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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正雄黃壽燕陳啟造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竊盜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黃琳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陳啟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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