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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聲字第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文圝郭雅美王光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在臺灣屏東監獄屏東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文圝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王光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曼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聲字第4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