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聲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在臺灣屏東監獄屏東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