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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曾永宗任森銓陳明富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法定代理人
王世均
被上訴人
丁○○

上列被上訴人因誹謗等案件(94年度上易第845 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誹謗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上訴人即原告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茲據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陳明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上列被上訴人因誹謗等案件(94年度上易第845 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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