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均
- 被上訴人
- 丁○○
上列被上訴人因誹謗等案件(94年度上易第845 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誹謗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上訴人即原告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茲據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