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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430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曾永宗陳箐任森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4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22 條之常業竊盜罪及第325 條第1 項之搶奪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6 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3 月1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6 月9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陳 箐

法 官 任森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430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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