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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聲字第67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7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

               法 官 黃壽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婉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聲字第672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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