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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331號

懲治走私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周賢銳黃仁松謝宏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3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選任辯護人
羅鼎城律師

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7 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0月26日,3 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 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12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仁松

法 官 謝宏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331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走私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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