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33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3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梁智豪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建勛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羅鼎城律師
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7 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0月26日,3 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 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12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