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43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4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22 條之常業竊盜罪及第325 條第1 項之搶奪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6 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3 月1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6 月9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