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抗字第25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252號
- 抗告人
- 即具保人
- 乙○○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6 月13日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8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甲○○釋放。茲因被告甲○○於該署95年度執字第1293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該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 紙、追保函暨送達證書1 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 份及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附卷可稽,且被告甲○○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6 月20日已入監服刑,並未逃逸,原裁定諭知沒入保證金為不當,為此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經查:
㈠按「判決應宣示之,但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在此限。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裁判製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刑事訴訟法第224 條、第22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宣示,指將裁判意旨對外表示而言,宣示方式並無限制,於法院當庭對外表示,或以函文通知,抑張貼在公佈欄或電腦網站等,供人閱覽者,均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判決參照)。
㈡本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80號裁定,於95年6月13日法官製作裁判書時成立,雖未經宣示,惟於書記官製作正本後之95年6 月14日即進行電腦登錄送達裁定之維護,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資訊單位亦即於翌日(15日)將該裁定內容上傳司法院外部網頁,供不特定人查閱,有本院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資訊室之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3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8至20頁)。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裁定應自95年6 月15日起對外發生裁判之效力。
㈢本件裁定雖於95年6 月26日始送達承辦檢察官、同年6 月26日對抗告人即具保人乙○○(以下簡稱抗告人)為寄存送達、同年7 月4 日送達受刑人甲○○,有送達證書3 紙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6 、7 、9 頁);而受刑人甲○○則於95年6 月20日始進入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至13頁)。則本件裁定既於95年6 月15日對外發生裁判之效力,縱檢察官、抗告人於其後始收受本件裁定,亦不影響本件裁定對外之效力,而受刑人甲○○於本件裁定對外發生裁判效力時,尚處於逃匿之狀態無訛。
四、綜上所述,本件裁定於95年6 月15日對外發生裁判效力時,受刑人甲○○既仍有逃匿之事實,則原審所為沒入保證金之裁定,自無不當。抗告意旨以「受刑人甲○○於95年6 月20日已入監服刑,並未逃逸」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