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聲字第10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叁罪,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柒萬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3 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2條第2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