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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聲字第733號

聲請重新審理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王憲義李璧君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3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現在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重新審理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犯搶奪案,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94年度訴字第2159號案件),經上訴後於95年7 月31日開庭時,庭上以聲請人甲○○有多次搶奪及竊盜等前科眾多,有可能被改判強制工作,勸諭聲請人甲○○放棄上訴,致聲請人甲○○心生恐懼,才撤回上訴,事後聲請人甲○○覺權利受損,為此聲請重新審理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甲○○因犯搶奪、竊盜等案,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159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其中搶奪部分為6 件,竊盜部分為5 件,其犯罪件數甚多,又聲請人甲○○歷年所犯前科甚多,其前科表達17張,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表在卷可憑,所以受命法官才於開庭時勸其本件搶奪、竊盜計犯11件,件數甚多,且前科也甚多,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沒有判處強制工作已屬很好結果,聲請人甲○○聽後才同意撤回上訴,並無恐嚇要加判強制工作情事,此有法庭錄音可稽,因已發生撤回上訴之效力,聲請人甲○○聲請重新審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据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張盛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聲字第733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重新審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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