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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聲再字第6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周賢銳謝宏宗黃仁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再字第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恐嚇案件,對於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393號中華民國93年9 月7 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03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00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為受判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管轄法院之檢察官」係指管轄聲請再審法院之檢察官而言,此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1 項「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之規定自明。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393 號受判決人甲○○恐嚇等案件聲請審,惟聲請人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非上開條文所稱之「管轄法院之檢察官」,依法不得對於上開案件,向本院聲請再審,是其聲請顯與法定程序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黃仁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聲再字第6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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