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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8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莊飛宗黃憲文邱明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2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通訊處:高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10 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11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具狀未據理由上訴,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1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南雄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黃憲文

法 官 邱明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婉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88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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