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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毒抗字第34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林正雄黃壽燕陳啟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毒抗字第34號

抗告人
即被告
甲○○

上列抗告人因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3 月22日裁定(96年度毒聲字第389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甲○○於96年2 月6 日11時52分許回溯24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依法通知其採尿送驗,其尿液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3 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 條第1 項,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二、查民國92年7 月9 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刪除二犯及三犯規定,一改修法前繁雜之處遇程序,僅將施用毒品者簡化區分為初犯、再犯,並認施用毒品者係屬病患性犯人,以觀察、勒戒戒除其身癮,並以強制戒治去除其心癮。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若係五年後再犯該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者,與同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2 項關於「初犯」之處理方式相同,檢察官應先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視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決定應予釋放、為不起訴之處分,或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強制戒治;若係5 年內「再犯」同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者,依同條例第23條第2 項規定,檢察官則應依法追訴。觀諸該條例第20條第3 項之修正理由:「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5 年後再犯者,顯見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戒除毒癮,對此5 年後再犯者,爰明定仍適用初犯之規定,先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程序」及同條例第23條第2 項之修正理由:「為配合簡化施用毒品犯之刑事處遇程序,並鑑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者,其再犯率甚高,原據以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自應施以刑事處遇」;顯然如施用毒品者係前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治療程序執行完畢5 年後,始再施用毒品者(視為初犯),因前所執行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收戒除毒癮之效,自應重新執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治療程序,並於治療程序執行完畢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毋庸對之追訴處罰(最高法院95年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5年度台非字第65號、95年度台非字第144 號、95年度台非字第147 號判決參照)。

三、被告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80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同法院88年度訴字第806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於87年年12月4 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於88年7 月24日強制戒治期滿,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按人體投與海洛因後,迅速水解轉變為嗎啡,再循嗎啡之代謝途徑,排出體外,50% 以上於8 小時內,自尿中排出,90% 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採樣應於投與嗎啡24小時內進行為宜,此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以(80)藥檢壹字第056954號函釋明確;而被告於前揭強制戒治期滿釋放5 年後,96年2 月6 日11時52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依法通知採驗尿液,呈嗎啡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3 月1 日出具之編號KZ000000000000號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代號:000000000) 各1 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確有於採尿前24小時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進入體內。

四、原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3 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 條第1 項,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經核尚無不合。被告抗告意旨否認施用毒品,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可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陳啟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彭筱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毒抗字第34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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