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0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國防部臺南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3 、4 、6 、7 、8 、9 、10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3 、4 、6 、7 、8 、9 、10所載,附表編號1 、2 、3 、4 與附表編號5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附表編號6 、7 、8 、9 、10部分,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1年至93年4 月18日間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3 、4 、6 、7 、8 、9 、10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