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3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郭雅美莊崑山張意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 、4 、5 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4 、5 所載,與附表編號1 、3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編號1 、2 、3 、5 之判決日期,各更正為「94.12.29」、「94.12.29」、「96.1.3 1」、「96.1.31 」;又編號1 、2等罪,曾定執行刑4 年4 月;又編號3 、4 、5 等罪,曾定執行刑8 年9 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 、4 、5等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所犯附表編號1 、3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莊崑山

法官 張意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3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