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3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 、4 、5 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4 、5 所載,與附表編號1 、3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編號1 、2 、3 、5 之判決日期,各更正為「94.12.29」、「94.12.29」、「96.1.3 1」、「96.1.31 」;又編號1 、2等罪,曾定執行刑4 年4 月;又編號3 、4 、5 等罪,曾定執行刑8 年9 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 、4 、5等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所犯附表編號1 、3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