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2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編號一所載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拘役、有期徒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已刪除),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