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0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5 月17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64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73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