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1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侵占等四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侵占等4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7 月,併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900 元即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侵占等4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7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