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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6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莊飛宗孫啟強邱明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6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邱明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英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61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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