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4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持有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持有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8 月15日犯持有毒品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486號、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48 號(一審案號:94年度重訴字第123 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587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持有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