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3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寄藏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8 月間犯寄藏手槍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673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1271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900 元即銀元300 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法第11條第4 項之寄藏手槍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