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7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11月至12月間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3年度選上重訴字第2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選偵字第31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褫奪公權4年。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合於減刑條件。該案有期徒刑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就褫奪公權部分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