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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4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莊飛宗孫啟強邱明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投票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投票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 月中旬某日犯妨害投票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1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42、43、56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褫奪公權2 年。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該案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而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就褫奪公權部分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邱明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玉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4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