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0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王憲義張盛喜邱永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戒治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偽造署押等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署押等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本院93年度聲字第257 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邱永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0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