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附表編號1 、2 所示犯罪日期,各更正為「93年5 月27日至93年12月31日」、「93年8 月11日至93年12月31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並已定執行刑為2 年2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